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81民初1528号
原告:天长市百生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城南办事处天冶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355137583R。
法定代表人:夏荥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芹,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天冶路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7865256338。
法定代表人:崇殿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宏山,安徽知秋(天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安徽知秋(天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长市百生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天长市百生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长市百生建材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长市百生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34元,减半收取1317元,由原告天长市百生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茂军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雨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