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81民初4325号
原告:天长市绿杨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秦栏镇秦关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MA2UJKDC7R。
法定代表人:吴宏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天冶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7865256338。
法定代表人:崇殿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刘开东,男,198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安徽省天长市。
原告天长市绿杨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刘开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天长市绿杨运输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长市绿杨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长市绿杨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40元,减半收取1870元,由原告天长市绿杨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岗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何梦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