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天泽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珠海御品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天泽生态环境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402民初15821号
原告:珠海御品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郑起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广东诚迅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天泽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原告珠海御品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天泽生态环境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王志娟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御品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御品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4元,由原告珠海御品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 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景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