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天泽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2民初25180号
原告:***,男,汉族,1956年11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邵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坤君,广东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70年7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全州县。
被告:广东天泽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翠珠四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82979267M。
法定代表人:陈春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锦文,该公司员工。
上列原告诉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卢晓霓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崔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