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3民初3166号
原告:广东华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罗坑镇石咀村积德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MA4UQ1AG07。
法定代表人:齐彦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菊凤,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桂平,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天泽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翠珠四街51号17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82979267M。
法定代表人:陈春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新玉,广东泰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华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天泽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广东华岩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华岩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华岩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34元减半收取计2,567元(原告广东华岩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华岩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 莹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邝嘉文
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