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蚌埠中联水泥有限公司与江苏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304执恢3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蚌埠中联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天河科技园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9571049W(1-1)。
法定代表人:刘尊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79537403X5,住所地扬州市淮海路**1-18-23轴。
法定代表人:陈志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3民终133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江苏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51×××2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5222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许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