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蚌埠中联水泥有限公司、***与江苏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304民初3765号
原告:蚌埠中联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高新区天河科技园国电大道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95710497W(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殷宪波,男,***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怀远县。
共同委托代理人:***、**(实习),安徽史怀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淮海路152-1号1-18-23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79537403X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安徽华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高新区天河科技园(国电大道与小肖湖路口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652453085。
法定代表人:陈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红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殷宪波诉被告江苏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华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蚌埠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蚌埠中联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