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邺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邺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城乡中昊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12执保884号
本院在执行河北邺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城乡中昊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执行保全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河北邺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作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2021)津0112民初5805号之一民事裁定“解除被申请人北京城乡中昊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956796.85元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北京城乡中昊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956796.85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唐建华 审判员  刘永振 审判员  刘志峰
书记员  史崇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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