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3民初8266号
原告:河北邺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漳县金凤大街北段西侧佳恒花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千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双街盛兴经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政府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河北邺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双街盛兴经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邺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韩 爽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