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邺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某某物资有限公司与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423民初2635号 原告:吉林省某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6月2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真理道乐东里15排6号,该公司员工。 原告吉林省某某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9日立案。原告吉林省某某物资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某某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某某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8元,减半收取744元,由吉林省某某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