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古建园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长沙市望城区冠楠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古建园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安徽省古建园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2民初2677号

原告:长沙市望城***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街道丁字社区二组20号。

法定代表人:黄树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勇,湖南光韵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青柳,湖南光韵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安徽省古建园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环城路2号。

法定代表人:巢骏。

被告:安徽省古建园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宝粮中路114号。

负责人:项本虎。

原告长沙市望城***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古建园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安徽省古建园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长沙市望城***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望城***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市望城***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87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938元,由原告长沙市望城***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基强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叶 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