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2民初2677号
原告:长沙市望城***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街道丁字社区二组20号。
法定代表人:黄树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勇,湖南光韵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青柳,湖南光韵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安徽省古建园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环城路2号。
法定代表人:巢骏。
被告:安徽省古建园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宝粮中路114号。
负责人:项本虎。
原告长沙市望城***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古建园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安徽省古建园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长沙市望城***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望城***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市望城***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87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938元,由原告长沙市望城***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基强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叶 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