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古建园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省古建园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池州市主城区水系贯通工程建设指挥部综合协调办公室、池州市城市建设重点工程管理办公室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皖1702民初2064号
原告安徽省古建园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建公司”)与被告池州市主城区水系贯通工程建设指挥部综合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水系工程协调办”)、池州市城市建设重点工程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池州市重点办”)、池州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池州建投公司”)、池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处(以下简称“池州园林绿化管理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古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桂海、被告池州市重点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华生、池州建投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昌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水系工程协调办、池州园林绿化管理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水系工程协调办系为池州池州市水系贯通工程专门成立的临时性机构,不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其权利义务已移交池州市重点办,根据权责相统一的原则,古建公司将池州市重点办作为本案的诉讼主体并无不妥。古建公司认为池州建投公司系涉案工程投资投资主体和监管单位,主张其应对涉案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池州建投公司并非案涉两份施工合同的合同相对方,且没有证据表明池州市建投公司参与了涉案合同的实际履行。故本院认定,池州建投公司并非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主体,无需对涉案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理,古建公司认为池州园林绿化管理处系涉案工程决算单位,主张其应对涉案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池州园林绿化管理处并非案涉两份施工合同的合同相对方,且没有证据表明池州园林绿化管理处参与了涉案合同的实际履行。故本院认定,池州园林绿化管理处并非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主体,无需对涉案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古建公司承建的池州市清风路桥西侧清溪河景观带大树栽植绿化工程及清风路桥西侧清溪河景观带绿化工程,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水系工程协调办未经过招投标程序便与古建公司签订建设施工合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双方签订的《池州市清风路桥西侧清溪河景观带大树栽植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及《清风路桥西侧清溪河景观带绿化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但涉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应予支持。现其要求池州市重点办支付尚欠工程款930117.74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古建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因双方在《施工合同》并未约定利息,虽然双方约定付款期限为审计后付清,但该工程结算后并未审计,因此付款期限并未确定,古建公司要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水系工程协调办(发包方)与古建公司(承包方)签订签订一份《池州市清风路桥西侧清溪河景观带大树栽植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水系工程协调办将池州市清风路桥西侧大树栽植工程发包给古建公司施工。工程内容为大树栽植等,合同价款暂定为中标价1416900元,总体工程竣工后,验收小组在一个月内对实际栽植的苗木的数量直行现场验收,按照实际验收数量和中标单价计算工程总造价。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约定组织施工,于2013年1月22日通过竣工验收合格。经决算工程造价为1326971元,池州市重点办、池州城投公司、池州园林绿化管理局均在该验收决算表中加盖公章,古建公司自认收到工程款936450元,尚欠390521元。2011年初,古建公司与水系工程协调办签订一份《清风路桥西侧清溪河景观带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水系工程协调办将池州市清风路桥西侧清溪河景观带绿化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内容为包含土方、绿化、广场、木栈道、驳岸等,合同价款暂定为2600000元等条款。合同签订后,古建公司依照约定组织施工,于2013年1月22日通过竣工验收合格。经决算工程造价为3579596.74元,池州市重点办、池州城投公司、池州园林绿化管理局均在该验收决算表中加盖公章,古建公司自认收到3040000元工程款,欠539596.74元。 另查明,池州城市经营投资有限公司变更为池州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又查明:池州市城市建设重点工程管理办公室变更为池州市城市建设重点工程管理处。 又查明,水系工程协调办系为池州池州市水系贯通工程专门成立的临时性机构,池州市重点办参与了对工程的监督、管理和合同的履行。
一、被告池州市城市建设重点工程管理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省古建园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30117.74元; 二、驳回原告安徽省古建园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61元,由被告池州市城市建设重点工程管理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15561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处(池州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账号×××66)。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曹 锋 人民陪审员  吴小莉 人民陪审员  刘秀云
书 记 员  葛树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