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2民初8659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6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岳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佩元,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安徽省古建园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环城路2号。
法定代表人:巢骏,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古建园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5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322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基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胡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