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磐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中磐建设有限公司、海宁玖恒力达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民申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中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双溪西路101号2幢东5楼。
法定代表人:陈郁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和平,浙江金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恒力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尖山新区安江路76号。
法定代表人:楼益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浙江中磐建设有限公司因与***恒力达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4民终2444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浙江中磐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浙江中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中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福军
审判员  谭飞华
审判员  魏恒婕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钟银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