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3民初10159号
原告:南安市官桥镇友发建材经营部,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官桥镇周厝村周基23号。
经营者:李红将,男,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官桥镇周厝村周基2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亚榜,男,197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浙江中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双溪西路101号2幢东5楼。
法定代表人:陈郁忠。
原告南安市官桥镇友发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浙江中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南安市官桥镇友发建材经营部于2019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南安市官桥镇友发建材经营部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安市官桥镇友发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662元,减半收取计831元,由南安市官桥镇友发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陈伟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汪惠玲
书记员杨聪灵
速录员石智杰
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