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磐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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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02民初3154号
原告:***,男,195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原告:倪根樟,男,196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原告:***,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原告:倪新华,男,194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原告:倪金忠,男,196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原告:倪福禄,男,196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原告:倪锦樟,男,194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原告:钟金方,男,1949年5月12日出生,畲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原告:倪维新,男,194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原告:倪佩衡,男,194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原告:倪秋云,女,196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原告:徐洪根,男,195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原告:倪震光,男,193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原告:张金全,男,194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原告:唐建成,男,196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十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斌,金华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章婷,女,199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浙江中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双溪西路101号2幢东5楼。
法定代表人:陈郁忠,执行董事。
原告***、倪根樟、***、倪新华、倪金忠、倪福禄、倪锦樟、钟金方、倪维新、倪佩衡、倪秋云、徐洪根、倪震光、张金全、唐建成诉被告***、章婷、浙江中磐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倪根樟、***、倪新华、倪金忠、倪福禄、倪锦樟、钟金方、倪维新、倪佩衡、倪秋云、徐洪根、倪震光、张金全、唐建成原告广东华浔品味装饰集团金华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倪根樟、***、倪新华、倪金忠、倪福禄、倪锦樟、钟金方、倪维新、倪佩衡、倪秋云、徐洪根、倪震光、张金全、唐建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倪根樟、***、倪新华、倪金忠、倪福禄、倪锦樟、钟金方、倪维新、倪佩衡、倪秋云、徐洪根、倪震光、张金全、唐建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倪根樟、***、倪新华、倪金忠、倪福禄、倪锦樟、钟金方、倪维新、倪佩衡、倪秋云、徐洪根、倪震光、张金全、唐建成负担。
审判员包大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廖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