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宇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9民终26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龙景区百色投资大厦东塔楼1单元20层20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330752280J。
法定代表人:陈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典春,广西祺光昭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心雨,广西祺光昭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7年6月1日出生,住广西容县。
原审被告:广西华景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56号龙光君御华府8号楼一层101-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42087731T。
法定代表人:朱小河。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其承,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梁林,男,汉族,1975年1月18日出生,住广西容县。
原审被告:广西容州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容县容州镇中环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21310294104W。
法定代表人:杨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梓佑,该公司工程部项目经理。
上诉人广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广西华景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梁林、广西容州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容县人民法院(2021)桂0921民初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有发回重审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2021)桂0921民初11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原审案件受理费3087元,由容县人民法院根据重审结果确定当事人应负担的数额。上诉人广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174.00元(上诉人广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
审 判 长 邹丽娟
审 判 员 蒋绍德
审 判 员 刘 念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黎 稳
书 记 员 张永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