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润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保定市润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630财保46号
申请人***,男,现住***。
被申请人***,男,现住***。
被申请人保定市润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保定市润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二0一六年六月一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登记在保定市润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马红超驾驶的冀FXTG轻型普通货车一辆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登记在***名下位于***住宅楼一套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保定市润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马红超驾驶的冀FXTG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查封期间,该车不得转移、毁损、变卖、抵押、赠与。
二、查封登记在***名下位于***住宅楼一套。查封期间,该房允许使用,但不得出卖、抵押、互换、赠与、毁损。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闫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小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