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天通安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承德天通安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承德晟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825执453号
申请执行人:承德天通安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承德晟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12月28日出生,住隆化县。
被执行人:唐山盛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承德天通安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山盛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冀0825民初16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暂时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825民初16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可在终结执行后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付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