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民辖终2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中新生态城动漫中路334号创展大厦B座第9层901、902、903房间。
法定代表人:叶成诚,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龙翔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霸州市兴化北路。
法定代表人:韩万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江场三路278号。
法定代表人:闫子才,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上海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龙翔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翔公路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上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2021)冀1081民初15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铁上海四公司上诉称,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涉案合同明确施工内容是新建京雄城际铁路五标项目部一分部改移道路工程,属于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范围,并且双方在合同中也明确约定诉至工程所在地铁路运输法院(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请求法院:撤销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2021)冀1081民初1551号民事裁定书,本案移送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涉案合同明确施工内容为新建京雄城际铁路五标项目部一分部改移道路工程,属于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范围,并且双方在合同中也明确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应依法诉至工程所在地铁路运输法院。故,本案应由涉案工程所在地铁路运输法院,即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2021)冀1081民初155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俊山
审 判 员 薛月琴
审 判 员 张建民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董聚强
书 记 员 吴嘉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