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22财保32号
申请人:泰安市元启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安区省庄镇南河西村。
法定代表人:胡丰华。
被申请人:河北维克莱恩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临城经济开发区临城大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薛英飞,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泰安市元启太阳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维克莱恩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城支行(账号:04×××01)、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城县支行(账号:91×××78)、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城支行(账号:50×××16)、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城支行(账号:88×××40)、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临城支行(账号:13×××10)、河北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镇支行(账号:08×××42)的存款168997.05元。申请人泰安市元启太阳能有限公司已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维克莱恩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城支行(账号:04×××01)、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城县支行(账号:91×××78)、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城支行(账号:50×××16)、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城支行(账号:88×××40)、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临城支行(账号:13×××10)、河北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镇支行(账号:08×××42)的存款168997.0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案件申请费1365元,由申请人泰安市元启太阳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赵秀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云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