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22财保32号之一
申请人:泰安市元启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安区省庄镇南河西村。
法定代表人:胡丰华。
被申请人:河北维克莱恩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临城经济开发区临城大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薛英飞,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2020)冀0522财保3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维克莱恩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城支行(账号:04×××01)、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城县支行(账号:91×××78)、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城支行(账号:50×××16)、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城支行(账号:88×××40)、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临城支行(账号:13×××10)、河北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镇支行(账号:08×××42)的存款168997.05元。现申请人自愿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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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维克莱恩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城支行(账号:04×××01)、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城县支行(账号:91×××78)、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城支行(账号:50×××16)、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城支行(账号:88×××40)、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临城支行(账号:13×××10)、河北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镇支行(账号:08×××42)存款168997.0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秀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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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王云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