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维克莱恩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城县支行、河北维克莱恩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22民初1001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城县支行,住所地临城县临城镇岐山湖大道西段路南。
负责人:李元涛,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娇,该行员工,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河北维克莱恩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城经济开发区临城大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薛英飞,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薛英飞,男,198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临城经济开发区。
被申请人:林伯,女,198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城经济开发区。
被申请人:薛会文,男,195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城经济开发区。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城县支行与被告河北维克莱恩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城县支行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维克莱恩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薛英飞、林伯、薛会文的名下账户合计454311.86元,且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维克莱恩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薛英飞、林伯、薛会文名下账户454344.8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实际冻结之日起开始计算。
案件申请费2792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城县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米彦秋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郑俊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