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维克莱恩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维克莱恩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22民初919号
申请人:朱鹏娟,女,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临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芳,河北久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维克莱恩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城经济开发区临城大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薛英飞,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朱鹏娟与被告河北维克莱恩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朱鹏娟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河北维克莱恩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冀(2021)临城县不动产第××号(不动产单元号为130522008014GB00038W00000000)的土地使用权。申请人朱鹏娟以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河北维克莱恩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冀(2021)临城县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单元号130522008014GB00038W00000000)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自实际执行之日起计算),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变卖、抵押、转让等登记手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东亮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郭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