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维克莱恩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维克莱恩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22民初451号

原告:***,男,195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临城大道南侧。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显,河北久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维克莱恩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临城大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薛英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河北张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河北维克莱恩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36元,减半收取计1268元,由***负担。

审判员  魏爱朝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宫潇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