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22民初451号
原告:***,男,195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临城大道南侧。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显,河北久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维克莱恩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临城大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薛英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河北张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河北维克莱恩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36元,减半收取计1268元,由***负担。
审判员 魏爱朝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宫潇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