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飞天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飞天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004民初1658号 原告:**,男,1955年12月1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国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飞天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昌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鼎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2年8月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曦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4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城区。 第三人:牡丹江市兴安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西七条路牡丹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飞天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牡丹江市兴安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