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004民初1658号
原告:**,男,1955年12月1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国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飞天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昌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鼎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2年8月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曦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4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城区。
第三人:牡丹江市兴安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西七条路牡丹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飞天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牡丹江市兴安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