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004民初1192号
原告:**,男,1955年12月1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国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飞天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昌街2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52年8月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被告:**,男,1977年4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城区。
第三人:牡丹江市兴安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西七条路牡丹街37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牡丹江远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东二条路光华街613号丹江国际公寓7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飞天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牡丹江市兴安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牡丹江远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