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民申14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穆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飞天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文昌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飞天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黑09民终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孙淑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束远光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