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协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协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04民初3559号
原告:呼和浩特市协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47936071940。
法定代表人:周熙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雅儒,内蒙古三恒(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瑞,内蒙古三恒(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现住呼和浩特市。
被告:***,女,现住呼和浩特市。
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呼和浩特市协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其木格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乌云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