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九在、***与呼和浩特市协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民事裁定书(2018)内0104民初705号原告:牛九在,男,1972年11月28日出生,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女,197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西岸国际A6一单元3楼东户。被告:呼和浩特市协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南二环路天骄花园B004号。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牛九在、***与被告呼和浩特市协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牛九在、****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九在、***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九在、***撤回对被告呼和浩特市协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高明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