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协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与呼和浩特市协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104民初542号之一
原告:**,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包头市XX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包头市青山区万青路田城康都苑2号楼803号。
被告:呼和浩特市协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南二环路天骄花园B004号。
法定代表人:董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誉健邦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呼和浩特市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原告***2018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7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托娅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