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吉林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长春市鹏和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05民初3307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佳,吉林钟言宇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胜男,吉林钟言宇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吉林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吉林大路1801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赫、曹海金,该单位员工。        
被告:长春市鹏和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皓月大路荣鼎康城B区17栋2层、3层。        
法定代表人:谢清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艾叶、胡佳楠,吉林鹏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吉林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市鹏和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交通费10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2161.04元;2、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及后续治疗费暂计10万元(待司法鉴定后明确);3、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鉴定费、律师费;4、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保全担保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1年5月25日起在长春市鹏和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由吉林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位于长春市而都去吉林大路5291号中邑华章小区楼盘从事瓦工工作。2021年7月26日早上工作过程中摔伤,在先后经历了延安医院、吉大二院救治后,于2021年7月28日在长春骨伤医院入院住院进行手术。原告共住院14天,所需医疗费用均由二被告垫付。原告入院后曾多次就误工、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相关事项与二被告进行沟通,二被告均闪烁其词。原告出院后,被告更是对于后续赔偿事宜置之不理。原告在多次与二被告进行沟通无果的情况下,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以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吉林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长春市鹏和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均辩称,其与***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劳务关系及劳动关系,而***也未提供其与吉林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长春市鹏和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劳务关系或者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故吉林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长春市鹏和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是适格主体,原告起诉二被告,属于诉讼主体不当,即被告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翟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