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05民初3258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吉林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吉林大路1801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军。
被告:长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双丰村。
法定代表人:李建伟。
原告***与被告吉林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翟君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