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林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春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05民初3258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吉林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吉林大路1801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军。        
被告:长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双丰村。        
法定代表人:李建伟。        
原告***与被告吉林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翟君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