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05民初767号
原告:***,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长春市二道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住所地长春市。
负责人:***。
被告:吉林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长春市二道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吉林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42元,减半收取2221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