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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长春市二道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05民初767号 原告:***,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长春市二道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住所地长春市。 负责人:***。 被告:吉林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长春市二道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吉林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42元,减半收取2221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