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05民初5141号之二
原告:吉林省硕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国际工业交易品中心(一期)D区17幢0**109号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吉林大路180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吉林省硕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后,原告吉林省硕源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吉林省硕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