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7执7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061121973Y。
法定代表人:杨鲲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亮,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员工。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16号泰华·金茂国际5号楼中国民生银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7299481970。
法定代表人:薛文才,行长。
委托代理人:韩亮,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员工。
被执行人:广西华汇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住所地:钦州市钦**进口资源加工及新材料产业园代码:91450700576803092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高科大厦**代码:91610000623741956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陕西华江新材料有限公司(曾用名:陕西华江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高科大厦**:91610000748633676H。
法定代表人:朱军成,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5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执行人:王涛,男,198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执行人:王辉,女,198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申请执行广西华汇新材料有限公司、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华江新材料有限公司、***、王涛、王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2019)陕证执字第000321号公证债权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337348262.18元。
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广西华汇新材料有限公司、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华江新材料有限公司、***、王涛、王辉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依申请查封了被执行人广西华汇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钦州市钦南区进口资源加工区钦南片区[土地使用权证号:钦国用(2015)第××号,面积:52880.4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执行人广西华汇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钦州市钦南区进口资源加工区钦南片区[土地使用权证号:钦国用(2015)第××号,面积:90420.4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被执行人广西华汇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钦州市钦南区进口资源加工片区[土地使用权证号:钦国用(2015)第××号,面积:91471.3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本院依申请冻结了被执行人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广西华汇新材料有限公司30.0013%股权、被执行人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陕西大宝矿业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广西华汇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机器设备一批。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能受偿。
本院认为,本院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动产、股权暂不宜强制执行,需待执行条件满足后方可处置,现被执行人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则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韩卫东
审 判 员 方 辉
审 判 员 李 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陆 慧
书 记 员 吕玉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