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莱士凯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HOANG KIEU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金融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沪74执567号
申请执行人: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杨鲲鹏。
被执行人:深圳莱士凯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HOANGKIEU。
被执行人:RAASCHINALIMITED(莱士中国有限公司),公司编号:XXXXXXX,注册办事处地址:香港皇后大道东。
被执行人:HOANGKIEU,男,1944年7月3日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上海市黄浦公证处作出的(2015)沪黄证经字第3225号、3226号、3227号公证书及(2019)沪黄证执行字第98号执行证书,于2019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深圳莱士凯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RAASCHINALIMITED(莱士中国有限公司)、HOANGKIEU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深圳莱士凯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RAASCHINALIMITED(莱士中国有限公司)、HOANGKIEU履行支付人民币1,732,267,072.6元及相应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深圳莱士凯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RAASCHINALIMITED(莱士中国有限公司)、HOANGKIEU未履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深圳莱士凯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RAASCHINALIMITED(莱士中国有限公司)、HOANGKIEU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工商部门、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三、本院依法委托上海壹信拍卖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10时至2020年11月11日10时在“京东网”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被执行人RAASCHINALIMITED(莱士中国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100,800,000股股票(简称“上海莱士”,证券代码002252)、被执行人深圳莱士凯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16,000,000股股票(简称“上海莱士”,证券代码002252),因无人竞价而流拍。
本院依法委托上海壹信拍卖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0日10时至2020年12月21日10时第二次在“京东网”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被执行人RAASCHINALIMITED(莱士中国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100,800,000股股票(简称“上海莱士”,证券代码002252)、被执行人深圳莱士凯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16,000,000股股票(简称“上海莱士”,证券代码002252),因无人竞价而流拍。申请执行人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将100,800,000股、216,000,000股股票按照第二次拍卖流拍价(每股单价7.335元)进行抵债。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具体为RAASCHINALIMITED(莱士中国有限公司)名下持有的“上海莱士”股票抵债XXXXXXXX股,抵偿债务人民币718,574,932.71元。深圳莱士凯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莱士”股票抵债XXXXXXXXX股,抵偿债务人民币1,539,862,838.64元,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后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沪74执567号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肖 凯
审 判 员  黄 亮
审 判 员  杨现正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凌飞
书 记 员  杨 尧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