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1民初8338号
申请人: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杨鲲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厚德雍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登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智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婧雯,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加银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厚德雍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德资本公司)其他合伙企业纠纷一案,申请人民生加银公司于2019年1月9日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西城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立即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厚德资本公司价值5,710万元的银行账户存款、相应股权或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为申请人民生加银公司提供担保。北京西城法院于2019年1月14日作出(2019)京0102财保20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厚德资本公司名下价值5,710万元的财产,并于2019年1月25日冻结被申请人厚德资本公司在浦发银行北京雍和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的存款5,710万元(实际冻结金额4,622.23元)、在民生银行济南分行营业部账号XXXXXXXXX的存款5,710万元(实际冻结金额210.09元),于2019年2月13日冻结被申请人厚德资本公司在北京银行和平里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0958的存款5,710万元(实际冻结金额12,620.15元)。后北京西城法院依据(2019)京02民辖终1017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本院处理,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并于2020年10月29日依职权追加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为第三人。案件审理中,申请人民生加银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厚德资本公司上述银行账户,并新增下列财产线索:1.被申请人厚德资本公司持有的霍尔果斯厚德影业有限公司100%股权;2.被申请人厚德资本公司持有的北京启迪东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35%股权;3.被申请人厚德资本公司持有的天津厚德同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4%股权;4.被申请人厚德资本公司持有的北京厚德雍和新媒体版权投资有限公司10%股权;5.被申请人厚德资本公司持有的北京云视天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9.21%股权;6.被申请人厚德资本公司持有的北京厚德一号艺术品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申请人民生加银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民生加银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厚德雍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710万元,不足部分,冻结、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一鸣
审 判 员 邵宁宁
人民陪审员 孙屏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刘 畅
书 记 员 刘 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