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01执1896号
申请执行人: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杨鲲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厚德雍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登伟,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厚德雍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伙企业纠纷一案,北京厚德雍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2020)沪0101民初833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厚德雍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经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及不动产等查询,委托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扣划了诉讼中保全的被执行人在北京银行和平里支行的尾号为0958账户的存款13125.17元,其中3125.17元转本案执行费用,10000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浦发银行北京雍和支行的尾号为5720的账户显示轮候保全,无法扣划。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以(2021)沪0101执1896号执行裁定对上述两账户进行了轮候冻结,期限一年。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宁
审 判 员
张 强
审 判 员
吴 乐
书 记 员
黄 煜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