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樟、北京富国天启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71执保12号
申请人:**樟,男,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京频,北京中闻(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富国天启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138号新东安办公楼2座730号写字间。
被申请人:喀什思山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总部经济区川渝大厦24层2402室74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黄科超。
被申请人: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一号友谊宾馆雅园写字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杨鲲鹏。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樟与北京富国天启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喀什思山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樟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2年7月6日作出(2022)鲁71民初54号民事裁定且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北京富国天启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喀什思山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8327836.51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田吉松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