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跃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行与宁夏跃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平罗县畅通商贸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宁02执28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0227992809H。
法定负责人:郎某。
委托代理人:狄某。
被执行人:宁夏跃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系宁夏跃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平罗县畅通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1,系平罗县畅通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某2,住宁夏银川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刘某3,住宁夏银川市。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宁夏跃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平罗县畅通商贸有限公司、刘某2、刘某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宁02民初17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宁夏跃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平罗县畅通商贸有限公司、刘某2、刘某3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2899999.04元、支付利息525115.54元(2018年4月26日至2018年6月24日利息119680.06元、2018年6月25日至2018年11月6日利息405435.48元)、律师代理费10000元、案件诉讼费49989元,共计13485103.58元。并承担本案执行申请费80885元。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38条、39条、40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夏跃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平罗县畅通商贸有限公司、刘某2、刘某3在金融机构等单位的存款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13565988.58元(含执行申请费8088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行对被执行人平罗县畅通商贸有限公司、刘某2、刘某3提供的抵押物在抵押价值内优先受偿。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苏银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