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青2823执170号
申请执行人:天峻县明峻建筑物资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青海省天峻县。
经营者:兰文明,男,汉族,1972年1月21日出生,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现住青海省天峻县。
被执行人:青海博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青海省共和县。
法定代表人:安怀雄,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峻县明峻建筑物资租赁站与被执行人青海博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青海博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青2823民初9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申请人天峻县明峻建筑物资租赁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青海博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青海博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不动产、工商等财产,冻结了其名下的全部银行账户,于2020年12月9日申请人青海博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经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2020)青2823执1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南夸尖参
审 判 员 仁 青 拉
审 判 员 昝 奇 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卓 么 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