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博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州海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青海博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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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2521执725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州海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500579935699K,住所地共和县恰卜恰镇绿洲南路261号。
法定代表人:都志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海博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5005649126384,住所地共和县恰卜恰镇绿洲北路108号至120号。
法定代表人:安怀雄,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州海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博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青海博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等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公司账户中有146862.71元,本院已于2021年9月1日将该款支付给申请人海南州海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21年8月9日,在执行过程中了解到被执行人青海博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同德县人民医院有一笔795771.45元的工程款未结算,但同德县人民医院与青海博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还有事项未达,因此暂时无法将剩余款项划拨至我院,申请执行人海南州海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等到该款可以扣划时在进行扣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青2521执725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青海博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海龙
审判员严海梅
审判员张智
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朱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