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青2521执414号
申请执行人:**,公民身份号码×××,住青海省共和县。
被执行人:青海博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5005649126384。
法定代表人:安某。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海博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7月14日依法受理。于2020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青海博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当事人缴款通知书。2020年12月7日,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被执行人青海博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履行20000元,剩余案款78532.4元被执行人青海博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30日前一次性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了被执行人的还款计划。本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履行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海博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且需要长期履行,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青2521执414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青海博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海龙
审判员 严海梅
审判员 张 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朱占强
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