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203执17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沈阳久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平罗街道白辛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4MA0YHPDD0G。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大连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纪念街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24238887XQ。
法定代表人:**日
本院在执行沈阳久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大连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大连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2022)辽0203民初6241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大连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