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瑞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奈曼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通辽市瑞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内0525执949号
申请执行人奈曼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被执行人通辽市瑞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法定代表人纪铁男,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奈曼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通辽市瑞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奈曼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奈曼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25行审22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奈曼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现被执行人通辽市瑞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