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5民终33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54年4月25日出生,蒙古族,退休职工,现住通辽市。
上诉人(一审被告)***那,男,1945年2月27日出生,蒙古族,退休职工,现住通辽市。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霍岩,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库伦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通辽市利成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辽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一审被告通辽市瑞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辽市开发区水域蓝湾D区南门东侧。
法定代表人纪铁男,总经理。
上诉人***、***那因与被上诉人通辽市利成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一审被告通辽市瑞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库伦旗人民法院(2016)内0524民初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那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那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那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12.30元减半收取即7506.15元,由上诉人***、***那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雁北
审判员石莹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