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502民初1599号
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隆门窗厂,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坤都庙村3街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591MA7YPAQE4Q。
经营者:段立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广霞,内蒙古秉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彤,内蒙古秉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辽市瑞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哲里木大街以北东顺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02570600761D。
法定代表人:纪铁男,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奇睿,内蒙古嘉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树成,男,汉族,1990年6月7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隆门窗厂与被告通辽市瑞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张树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隆门窗厂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隆门窗厂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隆门窗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19.00元,由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隆门窗厂负担。
审判员 王娟娟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路馨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