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瑞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502民初10318号
原告:***,男,1976年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
被告:***,男,1980年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
被告:通辽市瑞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
原告***与被告***、通辽市瑞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被告***当庭认可其在工程施工期间围挡的隔板与被告通辽市瑞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关,导致原告车辆受损,其同意赔偿原告***损失4000.00元,原告***认可***陈述,并表示同意接收赔偿款4000.00元,故原告***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军维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