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力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力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01民初1068号
原告:新疆力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大西渠镇新斛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涂兴哲,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涛,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力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力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12元,减半收取706.05元,由原告新疆力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  旭  荣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何玉昭